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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如何才能规范科学合法?

2023-02-09 23:45:36   栏目:环保视野   来源:中国环境   点击:

 

 

近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这一案例的出现,又一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放生的讨论。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由外来入侵物种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而不当放生行为是目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此案,或许可以看到非法放生问题的焦点和解决路径。

 

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后导致大量鲇鱼死亡。这种鲇鱼经鉴定为革胡子鲇,是一种繁殖能力强、性情凶猛的外来物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放生行为常见诸报端。如2022年8月,全国多地都出现了鳄雀鳝被放生的事件,引发热议。为什么这次徐某却成了被告?究竟该不该放生?想要规范、科学放生应该怎么做?这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后,很多网友的疑问,中国环境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相关专家,予以回应。

 

 

 

非法放生常见,司法介入为何少见?

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类似可参考的先例,为此案的审理带来一些困难。事实上,关于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法律规定,我国早已有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时至今日才出现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为何?

“直接侵权人很难确定。”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表示,比如公众熟知的加拿大一枝黄花、鳄雀鳝等,能看到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但很难追溯确定最初是由谁放生或引入。找不到直接行为人,便很难形成诉讼。徐某非法放生之所以能立案,是因为其在放生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且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甘肃政法大学教授冯嘉则认为,解决非法放生问题,公益诉讼并不是首要途径。例如,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事件,我国已有相应的行政处理规范,由行政部门去制止、捕回和处罚。”鉴于很多非法放生事件的放生规模和造成的影响并不大,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不高。

那么,放生达到什么样的规模、产生什么程度的危害,司法会介入?冯嘉表示,目前没有具体标准,在解决此类问题上,司法的作用主要是请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是要依据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评估,由司法机关进行衡量。

“通过此案可以看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样化、精细化,这是一个新的趋势,也将会对接下来各地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借鉴作用。”冯嘉说。

 

 

 

对于放生,公众认知程度如何?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国家对于这方面的宣教工作下了很大功夫,但公众的认知到底如何?我认为与预期存在不小差距。”姜立表示,公众可能对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有清晰认知,但是我国地大物博,究竟哪些是外来入侵物种,即便是专家也可能认不全。“要求公众去认全这些物种,我认为没有必要。我们要做的是让公众意识到放生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意识到其可能造成的后果。”

“案例是普法非常有效的途径,这也是此案想要达到的核心目的,一是维护生物安全,修复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二是对公众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姜立说。

记者注意到,此案采取公开审理,在线直播,并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阐述。另外,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姜立表示,这一款项主要用于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放生在我国民间有着悠久的传统。例如,古时正月初八,有的地方会有放生的俗,将家里饲养的鱼、鸟、龟等小动物拿到野外放生,以表达上天有好生之德,也希望自己的善举得到福报。尤其是有佛教信仰的人,对于放生的态度更加积极。“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要做的是因势利导。解决非法放生问题,预防比事后处理更重要。”姜立说。

 

 

 

要让公众知道如何科学规范放生

“根据我的了解,很多非法放生者不是明知故犯,他们需要知道如何才能规范放生。”冯嘉说。

姜立表示,目前关于放生的备案规定,更多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一些平台、社团组织的放生活动。冯嘉表示,关于放生的备案流程,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是由各地自行规定。大多数放生放的是水生生物,归当地农业部门管。如果是陆生生物,则由林业部门管。除了明确不得放生外来物种外,可放生的物种数量、放生地点和时间,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者梳理发现,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广州市专门对宗教放生活动作了规定。2022年8月,《广州市宗教放生活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发布,规定宗教放生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宗教放生活动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活动主办方应当于开展放生活动10日前向放生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一是放生地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二是放生地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但放生生物会流向场所外区域。

可见,关于规范放生的管理和细则,各地、各部门正在努力,但仍有完善空间。

好消息是,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定点放流(放生)场所。目前全国25个省(区、市)的200多个可供公众放流(放生)场所信息已在网上公开,每个放流场所均公布了具体放流物种名称、适宜放流时间、适宜放流规格、适宜放流数量、适宜放流方式、执法监管和技术指导电话等详细信息,并且给出了推荐的放流(放生)物种苗种供应单位联系方式,此举为希望参与水生生物放流(放生)活动的公众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引导信息,为公众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流(放生)活动提供了条件。

针对非法放生处罚,怎样的放生规模、放生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对应作出何种程度的处罚决定,需要更细致、更明确的执法标准与规定。针对规范放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各地各部门加速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探索更多案例和审判标准,皆是必由之路。

但一些人自发组织的放生行为,如果没有申请备案,对于相关部门来说,监管难度相对较大,难以及时发现、查处。根源还在于放生者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

放生者在放生前,不妨思考一下:放生,目的是“放”还是“生”?

放生小知识

 

 

 

 

 

 

 

 

 

 

 

如何查询近日公布的首批水生生物定点放流(放生)场所?

 

公众可以登录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首页“数据查询”板块下,点击“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平台查询”,可查询已公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水生生物定点放流(放生)场所信息。

 

放生、放归、放流是一回事吗?

 

不是。

 

放流:常指增殖放流,通过科学的人工养殖、培育的方式,将人工育苗投放到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其目的是增加投放水域中渔产资源,或是补充、修复受到损坏的生态环境。每年长江流域的增殖放流活动,往往是官方组织、民众参与,建议参加这样的正规活动,既完成了心愿,又有科学指导、合理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增殖放流的物种应当是原生种,改良种(包括选育种、杂交种和其他技术手段获得的品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均不适宜进行增殖放流。原则上不应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特别是鲤、鲫等地方品种较多的种类,只能放流原水域土著种。

 

放归:将人工繁育、救护受伤后的野生动物等放到适宜其生存的野外,这是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行为。

 

放生:将动植物放到野外环境的行为,需要充分考虑物种适应放生地的各项自然条件,以及确保放生后不会对所处生态环境和原有物种造成负面影响。

 

近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这一案例的出现,又一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放生的讨论。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由外来入侵物种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而不当放生行为是目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此案,或许可以看到非法放生问题的焦点和解决路径。

 

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后导致大量鲇鱼死亡。这种鲇鱼经鉴定为革胡子鲇,是一种繁殖能力强、性情凶猛的外来物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放生行为常见诸报端。如2022年8月,全国多地都出现了鳄雀鳝被放生的事件,引发热议。为什么这次徐某却成了被告?究竟该不该放生?想要规范、科学放生应该怎么做?这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后,很多网友的疑问,中国环境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相关专家,予以回应。

 

 

 

非法放生常见,司法介入为何少见?

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类似可参考的先例,为此案的审理带来一些困难。事实上,关于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法律规定,我国早已有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时至今日才出现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为何?

“直接侵权人很难确定。”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表示,比如公众熟知的加拿大一枝黄花、鳄雀鳝等,能看到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但很难追溯确定最初是由谁放生或引入。找不到直接行为人,便很难形成诉讼。徐某非法放生之所以能立案,是因为其在放生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且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甘肃政法大学教授冯嘉则认为,解决非法放生问题,公益诉讼并不是首要途径。例如,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事件,我国已有相应的行政处理规范,由行政部门去制止、捕回和处罚。”鉴于很多非法放生事件的放生规模和造成的影响并不大,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不高。

那么,放生达到什么样的规模、产生什么程度的危害,司法会介入?冯嘉表示,目前没有具体标准,在解决此类问题上,司法的作用主要是请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是要依据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评估,由司法机关进行衡量。

“通过此案可以看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样化、精细化,这是一个新的趋势,也将会对接下来各地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借鉴作用。”冯嘉说。

 

 

 

对于放生,公众认知程度如何?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国家对于这方面的宣教工作下了很大功夫,但公众的认知到底如何?我认为与预期存在不小差距。”姜立表示,公众可能对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有清晰认知,但是我国地大物博,究竟哪些是外来入侵物种,即便是专家也可能认不全。“要求公众去认全这些物种,我认为没有必要。我们要做的是让公众意识到放生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意识到其可能造成的后果。”

“案例是普法非常有效的途径,这也是此案想要达到的核心目的,一是维护生物安全,修复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二是对公众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姜立说。

记者注意到,此案采取公开审理,在线直播,并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阐述。另外,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姜立表示,这一款项主要用于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放生在我国民间有着悠久的传统。例如,古时正月初八,有的地方会有放生的俗,将家里饲养的鱼、鸟、龟等小动物拿到野外放生,以表达上天有好生之德,也希望自己的善举得到福报。尤其是有佛教信仰的人,对于放生的态度更加积极。“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要做的是因势利导。解决非法放生问题,预防比事后处理更重要。”姜立说。

 

 

 

要让公众知道如何科学规范放生

“根据我的了解,很多非法放生者不是明知故犯,他们需要知道如何才能规范放生。”冯嘉说。

姜立表示,目前关于放生的备案规定,更多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一些平台、社团组织的放生活动。冯嘉表示,关于放生的备案流程,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是由各地自行规定。大多数放生放的是水生生物,归当地农业部门管。如果是陆生生物,则由林业部门管。除了明确不得放生外来物种外,可放生的物种数量、放生地点和时间,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者梳理发现,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广州市专门对宗教放生活动作了规定。2022年8月,《广州市宗教放生活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发布,规定宗教放生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宗教放生活动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活动主办方应当于开展放生活动10日前向放生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一是放生地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二是放生地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但放生生物会流向场所外区域。

可见,关于规范放生的管理和细则,各地、各部门正在努力,但仍有完善空间。

好消息是,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定点放流(放生)场所。目前全国25个省(区、市)的200多个可供公众放流(放生)场所信息已在网上公开,每个放流场所均公布了具体放流物种名称、适宜放流时间、适宜放流规格、适宜放流数量、适宜放流方式、执法监管和技术指导电话等详细信息,并且给出了推荐的放流(放生)物种苗种供应单位联系方式,此举为希望参与水生生物放流(放生)活动的公众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引导信息,为公众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流(放生)活动提供了条件。

针对非法放生处罚,怎样的放生规模、放生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对应作出何种程度的处罚决定,需要更细致、更明确的执法标准与规定。针对规范放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各地各部门加速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探索更多案例和审判标准,皆是必由之路。

但一些人自发组织的放生行为,如果没有申请备案,对于相关部门来说,监管难度相对较大,难以及时发现、查处。根源还在于放生者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

放生者在放生前,不妨思考一下:放生,目的是“放”还是“生”?

放生小知识

 

 

 

 

 

 

 

 

 

 

 

如何查询近日公布的首批水生生物定点放流(放生)场所?

 

公众可以登录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首页“数据查询”板块下,点击“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平台查询”,可查询已公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水生生物定点放流(放生)场所信息。

 

放生、放归、放流是一回事吗?

 

不是。

 

放流:常指增殖放流,通过科学的人工养殖、培育的方式,将人工育苗投放到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其目的是增加投放水域中渔产资源,或是补充、修复受到损坏的生态环境。每年长江流域的增殖放流活动,往往是官方组织、民众参与,建议参加这样的正规活动,既完成了心愿,又有科学指导、合理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增殖放流的物种应当是原生种,改良种(包括选育种、杂交种和其他技术手段获得的品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均不适宜进行增殖放流。原则上不应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特别是鲤、鲫等地方品种较多的种类,只能放流原水域土著种。

 

放归:将人工繁育、救护受伤后的野生动物等放到适宜其生存的野外,这是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行为。

 

放生:将动植物放到野外环境的行为,需要充分考虑物种适应放生地的各项自然条件,以及确保放生后不会对所处生态环境和原有物种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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