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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借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经验和模式,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开展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现了对辖区内所有市(州)的全覆盖,对解决区域流域和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一些省(区、市)的督察实践结果看,也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对市(州)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尚未走向常态化,对市(区、县)党委、政府的监督缺乏连续性,一届任期内仅在集中督察和后续不定期的整改督察时呈现时间上的点状分布,难以对地方形成持续、长期、有力的环保督察压力和威慑,容易给基层形成“一阵风”或“运动式”督察的不良观感,也会让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效果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主要参与者——生态环境厅(局)督察办,由于缺乏有计划、常态化的日常督察和全面准备,每年都可能因为省(区、市)党委临时决定或调整督察对象而准备不足、仓促上阵,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生态环境厅(局)督察办的正常工作和有序准备,也会导致督察人员在前期掌握的情况不充分、准备的效果不理想,不利于省委督察组在进驻督察期间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督察、举重若轻。

  因此,各生态环境厅(局)督察办应在系统总结第一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基础上,完善省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