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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故障、零件无法采购不是超标排放理由 长春“线上、线下”严查违规排放

2021-05-23 23:57:16   栏目:信息披露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点击: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霍晓 李春晖 2021年以来,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帮扶专项行动,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严查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管理不规范、自动监控运维不到位,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自动监控设备多次发生故障未及时修理,运维单位被罚

  2月23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合心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历史数据发现,该厂2020年12月20日~30日和2021年1月22日~31日期间,氨氮数值恒定。但经调查核实,在上述两时段内,该厂自动监测设备多次发生故障,且未在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其自动监控运维单位吉林省世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行为”予以立案,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对吉林省世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配件无法及时采购更换导致烟尘超标,两家企业被罚

  在排查过程中,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对后台进行数据审核时发现,德惠市长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昌盛供热有限公司烟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值偏低或恒定。

  经核实,上述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损坏配件因故无法及时采购更换,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了有关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确认其烟尘自动监测设备故障。

  经现场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上述两家企业烟尘超标。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现代化、智慧化、信息化监管的必要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充分发挥“哨兵”作用。

  针对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自动监控设施或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违法行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深入开展执法帮扶专项行动,实时关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督导企业规范自动监控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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