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环境观察网!
环境观察网
首页 > 信息披露 > 正文

筑牢司法屏障 守护郑州绿水青山 郑州中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06-10 18:16:13   栏目:信息披露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点击:

  世界环境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行政案件……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4日,郑州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五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由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张帆主持。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吕家祥通报郑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发布会上,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吕家祥介绍,近年来,郑州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09件。

  一、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1起。全市法院在工作中,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合理运用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以及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件11人,在对11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恢复土地原状、恢复林地面积或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土地复垦费用等,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阮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令阮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八个月内将毁坏的土地恢复原状。

  二、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42件,其中市中院审结23件。依法惩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林地等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共审结此类案件39件,判处犯罪分子65人。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共审结此类案件28件,判处犯罪分子48人。依法严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纳入定罪量刑情节,共审结此类案件42件,判处犯罪分子60人。依法惩处治污排污、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共审结此类案件10件,判处犯罪分子37人。

  三、依法妥善处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非诉执行案件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对于涉及自然资源的承包、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促进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和流转。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等环境污染案件,合理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快立案、快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确保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落实到位。今年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共审查涉环境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183件,裁定准予执行135件,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四、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

  一是制定《全市法院2021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二是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环资案件审理,对于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意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协同打好环境污染攻坚战。四是通过庭审网上直播、送法到企业、到社区、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我市法院审结的6起环境资源案件,入选河南法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另有2起环资案件分别被评为2020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案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努力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郑州某电力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郑州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因燃煤机组的氮氧化物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先后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9日,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1月14日,因燃煤机组的燃煤输送廊道未完全封闭以及煤渣露天存放,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中,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电力公司超标排放230867.81当量(折 219402.08千克),经量化得出虚拟治理成本为509382.18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528146.54元。

  2、裁判结果

  某电力公司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日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河南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将在河南省级媒体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同时判决该公司向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支付鉴定费、律师费及差旅费。该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大气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是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肩负着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污染大气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电力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大气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当量,以及虚拟治理成本和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人民法院不仅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而且根据评估报告判决该公司承担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这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

  案例二

  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升等四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5日,被告魏某升、司某豹、司某林、荆某俊四人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魏某保家里的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后卖掉。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共计45株,其中欧美杨44株,杂木1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4.6601立方米。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魏某升、司某豹、司某林、荆某俊的滥伐林木行为破坏林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四被告异地补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即135株树木。

  2、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四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四被告于签署调解书后十日内向法院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道歉书文稿,并在审核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四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替代履行金14000元(替代履行金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该调解协议达成之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按照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3、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公民都有保护森林的义务。该案调解结案后,四被告已经及时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替代履行金14000元,并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布致歉信,对未经许可采伐林木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告诉人们,利用森林资源必须合法合规。我们要爱护每一颗树木,同时要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以实际行动守护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

  案例三

  三、虎某松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虎某松、王某中、李某阳经预谋后,使用夹子、弹弓、鸟声播放器等工具,多次在郑州辖区某镇猎捕环颈雉共计16只。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鉴定,本案查获鸟类均为环颈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虎某松、王某中、李某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三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由办案单位依法处理。

  3、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提醒人们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保护好野生动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案例四

  四、董某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峰伙同杨某祥等五人(另案处理),经多次预谋,由杨某祥出面于2015年2月与荥阳市某村民组签订租地合同。后该六人通过用大车拉运、倾倒的方法,向租赁的砖窑地中倾倒建筑垃圾。该砖窑地总面积为146.58亩(其中基本农田88.94亩),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地块中的88.94亩基本农田已全部被建筑垃圾掩埋,种植条件遭到毁坏。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董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850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董某峰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高产优质的耕地,受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董某峰等人倾倒建筑垃圾导致88.94亩基本农田已全部被掩埋,种植条件遭到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耕地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案例五

  五、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新密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新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粉尘未经处理向大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7月9日,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四十万元。因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新密某公司未依法依规就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在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执行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对新密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案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粉尘未经处理向大气直接排放,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绿色可持续发展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生产经营者要充分认识绿色发展的重要性,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天津:加强与海洋行政监管部门协作
下一篇: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热文章

精华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