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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不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1-03-27 21:40:24   栏目:信息披露   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

连挖3天查明渗漏点,丽水缙云河道水体受污染变红真相浮出水面


  “我公司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日前,在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中,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某炊具有限公司负责人应某某作了积极回应和表态,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后果,愿意在行政处罚21.56万元的基础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2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与上述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司将以替代生态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替代修复和货币赔偿总额超过17万元。

  前不久在官堰坑修复现场,记者看到,周边一片生机盎然的景象。被挖掘的地面已经平整完毕,厂区内雨污分流管道已重新铺设。替代修复的水域段铺设了鹅卵石,水面上无漂浮的垃圾,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清淤清障和卫生保洁。

  案发现场:

  坑水变红引起村民警觉

  2019年11月18日下午,信访人举报称,缙云县新碧街道官堰坑某段出现红色水体,疑似企业偷排工业废水。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勘查,污染水体水流颜色为红褐色,目测类似于铁锈色。

  执法人员迅速对水体取样,并沿红褐色水流向上游方向排查,发现上游约150米处的官堰坑进入地下通道,再往上游走200多米,官堰坑又转为明水,水体的颜色是正常的。

  缙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邵东胜回忆,“通过水体颜色的变化,我们可以缩小排放废水企业的范围,这是案件调查工作让人欣慰的事情。但案件并没有那么简单,那段地下流水通道西侧就是工业园区的围墙,园区内可产生废水的企业就有好几家,有生产不锈钢锅、防盗门,金属配件加工的企业,我们需要逐一排查。”

  这时候,水样检测数据发挥了作用,帮助执法人员快速缩小疑似排污企业范围。

  从检测数据中,执法人员发现水样呈现酸性,而且存在铜、铬、铁等多种重金属元素。执法人员迅速查阅各企业生产工艺,发现某不锈钢不粘锅生产线上有使用盐酸蚀刻的工艺,产生的酸性废水中会有含有重金属。

  目标基本确定,执法人员立即进入某炊具有限公司开展深入调查。这家公司东面靠围墙建有除锈收集池和备用池共6个,池内废水为红褐色,没有发现设暗管等偷排行为。而在围墙另一侧的官堰坑上方被浇筑水泥,无法发现废水的出处,调查一时间陷入困局。

  连挖三天:

  查到渗漏点并消除环境隐患

  “当时基本判断是这家企业的废水池出现渗漏,造成废水进入官堰坑污染水体。我们动用了管道机器人确定可疑点位,并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安排挖机,对企业的围墙外进行挖掘。”邵东胜介绍,“挖掘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准确找到并及时修补渗漏点位,防止废水继续渗漏影响外环境;二是为了找到渗漏实证,让企业心服口服。”

  经过连续3天深度挖掘,执法人员终于发现企业围墙外侧有一处暗红色废水渗出,随后,东面围墙外也被发现存在多处渗漏,用pH试纸检测呈酸性。同时,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立案调查,对其厂区东面围墙外渗漏流出的废水、厂区除锈池和备用池内废水进行水样采集取证。

  缙云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报告显示,水样数据 pH、总铜、总铬、总镍、总铁均超标。经查,这家公司环境意识不强,未对两个备用池采取防渗漏措施,在除锈收集池废水集满后,直接启用备用池储存工业废水。随着时间的推移,渗漏的废水进入围墙外的官堰坑,红色的异样水体引起了村民警觉,于是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在查实并收集到关键证据后,缙云分局研判这一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即启动公检法环联动机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同时,责令这家企业立即开展整改,消除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协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对渗漏的收集池进行重新硬化,池内增加塑料PT板池,调整废水处理设施,新增一台大容量压泥机和一只处理桶,便于后续处置和应急。

  此外,妥善清理被污染的官堰坑水体,恢复原先样貌,将生态环境损害降低到最轻程度。

  主动磋商:

  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获悉自己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2019年11月29日,企业负责人应某某经深思熟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

  2020年9月28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积极进行治污整改,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刑事案件可不起诉,但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旧继续推进。早在2018年底,丽水市就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

  缙云分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作为,将企业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结合在一起释法说理,使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和消除后续危害需要付出的代价,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缙云分局邀请专家评估后,及时与涉案企业就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磋商。

  根据各监测点位、背景点位检测结果对照分析,废水渗漏对渗漏点附近土壤、地下水造成一定的影响,部分因子浓度增高(如废水渗漏点地下水中铁、氯化物等因子浓度有明显增高)。专家分析后认为,由于废水渗漏被及时发现,并短时间内控制了渗漏源,此次事件对外环境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有限,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无需生态修复。

  经沟通和协商,由涉事公司支付现场渗漏点开挖及后期平整修复费用,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官堰坑某段开展两年每年两次的清淤替代修复。

  缙云分局局长谢晓华表示,在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违法排污问题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开展替代修复,提高了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社会也是一种正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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