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建设有一条电镀生产线,也是合肥市重点排污单位。因公司生产中会产生电镀废水,在环评许可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应当配套建设含重金属电镀废水处理设施,但企业环保和法律意识淡薄,居然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情况下就投 产排污,被罚款40万元。
2021年年底,合肥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复查发现,该企业虽缴纳了相关罚款,但违法事实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未得到彻底整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再次书面责令公司限期建设含重金属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并多次上门进行法律宣传。公司始终置若罔闻,以企业效益差、缺少资金为由敷衍整改。生态环境部门果断“亮剑”,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