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林业和草原局在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专项行动中发现,被告人新兴乡新兴村村民邹某某涉嫌在道干林场道干营林区违法开垦占用林地,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毁坏。经现场勘验及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占用、开垦耕地面积达11.77亩,属特种用途林地。被告人占用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逊克县道干林场出具的《案件地造林设计》需要进行修复林地还林11.77亩,被告人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9160.69元。
在诉讼过程中,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特种用途林地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和促进生态经济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生态环境为代价,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特种用途林地大量损坏,导致被毁林地所具有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丧失,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维护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对破坏生态环境者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