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某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多次组织多名船户使用禁用渔具拖拽泵、吸耙刺在沾化、无棣交界处的套儿河8号浮标附近吸捕光滑河蓝蛤,对该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对此,公诉机关一并提起对被告人史某的附带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史某赔偿损失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据悉光滑河蓝蛤,俗称蓝蛤、海沙,虽不属重点保护水生动物,但如果滥捕滥捞,会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平衡性造成巨大破坏。
沾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史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损失、承担了生态修复费用,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
为防止此类案件的重复发生,沾化法院专门组织了这次巡回审判,将宣判现场开到了案发地,现场旁听渔民受到了警示教育。下一步,沾化法院将大力推进环资案件巡回审判力度,为护航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