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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陕西批捕破坏秦岭犯罪案件38件58人,起诉189人

2022-04-22 23:56:34   栏目:信息披露   来源:中国环境APP   点击:

4月21日下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透露,2021年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秦岭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8件58人,起诉129件189人。

陕西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杨辉发布9起秦岭生态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摸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075件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中华民族的祖脉、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秦岭生态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4月,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调研时首次提出“国之大者”,强调要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陕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介绍,2021年以来,陕西共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建议44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9件。摸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075件,立案1017件,提出检察建议933件,起诉52件。共清除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17830吨,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15个,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67.35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82.9亩,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23.64亩,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74.87亩,恢复被损毁国有林地101.73亩,恢复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105.7亩。略阳县院督促整治秦岭尾矿库案等2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

设立生态环境检察部,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

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建设,经陕西省委编办批准,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加挂生态环境检察部牌子,主要负责集中指导和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案件。

据介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还成立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案组,设立秦岭生态环境检察办案指挥中心,加强交办、督办案件力度,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有重大影响、办案阻力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案件;建立专门检察监督机制,与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相结合,构建省检察院统一领导,专门检察院与地方检察院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的“1+6”专门检察监督机制;加强外部协作,与省法院、省秦岭办、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省气象局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发挥社会团体作用,与7家环保组织、西安市心连心志愿者协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检察+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形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发布9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9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秦岭植被保护、秦岭水资源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方面。

01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孔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位于旬河湿地、秦岭重点保护区内的柳树30株。检察机关在追究孔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原木价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384元,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孔某某也主动足额交纳惩罚性赔偿金。

02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中,杨某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64.251m³。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杨某主动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2088元,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03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水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秦岭重点保护区内违法改建、扩建小水电站影响河流水量和水源涵养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拆除了涉案水电站,并对拆除场地平整覆土,补栽林草树木,使河流自然状态和周边生态得到恢复。

04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茵香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渭河一级支流茵香河某处堤防坍塌80米、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由行政机关、镇政府组织堤防修复,斥资30万元修复到位,恢复了河道安宁。

05

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秦岭古树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针对秦岭北麓百塔寺千年古银杏、唐太宗手植银杏等大量树龄200至1700年的古树名木,不同程度存在病虫害、人为砍伐、管护不力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多家行政机关联合开展长安区古树保护专项行动,整治古树周围环境,增加救治费用,建立二维码智慧化监测系统,落实古树养护长效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铁路检察系统两级三院办理系列案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推动保护古树12959株。

06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秦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秦某某作为涉案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人员,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内非法杀害红腹锦鸡、猪獾等6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秦某某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280元。

07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石料3521 m³,造成6200m2的山体裸露及一定程度的地质环境破坏。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调查评估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08082元。王某某与检察机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承担了全部民事责任。

08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尾矿库分洪隧洞建设标准过低、泄洪能力不足、存在溃坝风险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督促涉案矿业公司投入1280余万元修筑300多米长的分洪隧洞,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09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公路边坡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秦岭自然保护区内某段国道边坡存在崩塌风险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立项整治,斥资1400余万元对该路段进行治理,消除了道路安全隐患,保护秦岭水土资源的同时,有效预防地质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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