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后,某企业一日内完成危废贮存场所识别标志设置
2021年4月1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生效不久,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中发现,某建筑工程机械公司涉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该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不予处罚的情形。
因此,在办理本次案件过程中,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积极转变执法方式,采取由企业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向企业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式进行办理。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让我们感到既惊喜又意外。”该企业负责人现场承诺,将以此为戒,履行好主体责任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