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采用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检查,规范执法人员执法流程,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执法,提升了执法检查的全面性、精准性,同时减少了执法过程的随意性、盲目性。对涉及排放四项主要污染物的企业,新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总量由企业自主确定,允许企业按需、分期购买,从而减轻企业前期负担。运行项目定期开展污染物自行检测,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履行企业减排主体责任。
海原县通过排污单位自核、县级初核、市级核定、自治区综合评估的程序,科学核算排污权“四笔账”,即初始排污权账、可交易排污权账、新建项目新增排污权账、政府储备排污权账。政府储备排污权核算方面,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由审批划拨转变为审核购买制,促使政府优先探索区域绿色发展规划。同时,理顺排污权统一交易流程,规范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简化审核流程,使企业获取排污权总量指标更加便捷。海原县还制定了排污权许可证申领《一次性告知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通过质量复核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书中的错误予以纠正,共帮助72家(次)企业顺利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办理及变更。
截至目前,海原县共发放排污许可证52张,企业自主完成登记管理备案370家。对符合确权条件的排污单位进行核算确权,核定的初始排污权量分别为:二氧化硫420.1吨、氮氧化物499.1吨、化学需氧量327.5吨、氨氮32.7吨。通过对已关停企业进行核算,核定的政府储备排污权量分别为:二氧化硫45.7吨、二氧化氮54.3吨。